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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万购得假古玩 买主起诉卖方退款一半

2015-01-26来源于:编辑:

来源:天津网

   

  本市一名古玩商花9万元从老友处购买了一个“光绪官窑古瓷瓶”,但经鉴定,该瓶实为现代工艺品。该古玩商将对方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货。但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古玩商不能证明其出示的瓶子就是当初购买的瓶子,因此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而二审法院认为,卖主否认买家所持实物为其出售的原物,但不能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因此判令返还原告货款。但卖主并不接受该判决。最终,这个案子在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的支持下达成调解,由卖主退还买家人民币4.5万元。

  案情回放 9万买古瓷瓶 鉴定为假货索赔

  张某和孙某都是古玩商。张某家住天津市,而孙某虽然是外地人,但在天津也有古玩店。多年来,两家买卖来往不断。2010年10月的一天下午,孙某给张某打电话,称自己手里有一个清代光绪官窑的“茶叶末”瓶,想以10万元的价格出手。张某放下电话后,立即来到孙某的店铺看货。由于一时不能断定瓶子的年代,张某找来自己的父亲一起验货。

  张某说:“我们还是无法确定这个瓶子就是清代光绪官窑的瓷器,因此当时很犹豫!见我犹豫不决,孙某对我们说,可以给我们写个书面保证,保证此瓶是光绪官窑,保老、没残、没修、完整。”孙某书写完保证书后,张某以9万元的价格购得该瓶。次日,心里狐疑不定的张某拿着瓶子来到文物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原来这个瓶子竟是一个现代的工艺品,张某异常愤怒,一再向孙某要求退瓶返款。由于未能达到目的,张某将孙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他和孙某之间的“茶叶末”瓶买卖合同,判令孙某返还其购瓶款9万元,并给付相应利息。

  面对起诉,孙某在庭审中表示,其和张某父子生意上交往20多年,成交古玩1000余件。此次张某父子称,到文物部门进行鉴定,被告知瓶子是现代工艺品。该说法是不符合逻辑的。首先,张某父子当时仔细查看了该瓶,并经过深思熟虑才交易的。其次,后来张某准备退回的瓶子已经不是当时交易的瓶子。如果张某当初拿不准的话,完全可以先去权威部门进行鉴定,然后再付款,而他并没有这样做,而是先让其写保证,然后再去鉴定,后来又要退瓶。孙某表示,张某的主张与事实不符,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市高院促调解 卖主退还4.5万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和被告的行为未违反国家禁止性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该笔业务买卖时已货款两清。现原告以所购买的“茶叶末”瓶非被告所承诺的品质,要求退货、退款,因原告所举证据均不能证明诉争之物品系原双方买卖之物,且被告否认诉争之物为原物,故原告诉讼请求,法院难以支持。

  一审被驳后,张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做出了与一审完全不同的判决。审理该案的法官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张某主张其所购“茶叶末”瓶非光绪官窑,并提供相关文物部门的鉴定结论予以证明。孙某否认张某当庭出示的实物是其出售的原物。由于其不能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提供相关证据,故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因此,孙某应对其举证不能承担民事责任。

  基于以上理由,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判令孙某在判决书生效后,返还张某人民币9万元;由张某将“茶叶末”瓶子退还给孙某。而孙某不接受该结果,向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在法官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孙某给付张某4.5万元。本市天章律师事务所主任蔡桐和王超表示,在买卖古玩过程中,人们要有较强的风险意识。新报记者 张家民